私募期待明确法律地位 告别“野蛮生长”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人数:16295      时间:2011/09/22

将私募纳入监管是《基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将私募纳入监管的迫切性很强。“不但要给私募一个合法地位,还要明确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从而使私募更规范地成长。”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现在还有相当多的地下私募等待“阳光化”,而只要法律地位明确,私募行业未来的发展速度肯定会更快。

  希冀告别“野蛮生长”

  自2004年第一只阳光私募信托产品问世以来,阳光私募在中国已经成长了7年。在这7年中,产品数量和管理资产规模都飞速增长,但业内人士依然对“阳光”二字“耿耿于怀”。

  一家私募公司的总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现在的阳光私募充其量只能是"月光"私募或"星星"私募,因为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给它预留太大的位置。”法律身份上的不明确导致阳光私募行业一直处在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而没有充分的监管,也就得不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朝阳永续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阳光私募产品1570只,其中结构化产品502只,非结构化产品1068只,估算整体资产规模1786亿元。在这1570只产品中,至少有7%的产品没有公布净值。业内人士表示,不少阳光私募基本采取“业绩好了就公布净值,业绩不好就藏着”的策略,而由于该行业缺乏监管要求,这种“随心所欲”的方式在业内并不鲜见。面对此种行业“怪相”,不少投资者大呼“看不懂”。

  上海 尚雅投资董事长石波 认为,《基金法》修订使阳光私募有了合法地位。“提供一张准生证,得到一个合法地位,从而正常地发行产品和募集资金。”他表示,这将给予私募行业生命力。

  北京和聚投资总经理李泽刚 表示,随着阳光私募的逐渐发展,建设成熟的专业团队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大势所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都需要纳入法律框架。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基金法》的修订,改变阳光私募的“野蛮生长”,使其彻底“阳光化”,将其纳入正常的财富管理渠道,这将会给私募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监管力度费思量

  有专家表示,阳光私募肯定需要监管,但监管力度还需要讨论。业内人士认为,私募行业属于高端财富管理,募集方式与公募基金不同,进入门槛也很高,理应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将公募和私募的监管标准统一是不可行的,这主要是由于公募和私募所针对的投资人群不同。公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公众投资者,起点低、受众广,因而对公募的监管应当严格。私募基金针对少数高端人群,投资者的起点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原则上能够做到自我保护,并且他们是基于信任的基础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因此对私募的监管应相对宽松。

  有专家表示,未来对私募的监管应当较公募相对宽松。具体而言,对特定募集对象的限定具体标准应由监管部门作出规定,同时制定相应的合同规范。在具体操作中,原则上应当是“管机构不管产品”,具体监管将授权由监管机关负责。

  一位法律学者表示,应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规定达到一定资金门槛的私募基金必须在监管部门注册,接受监管,而未达到门槛的私募基金需要加入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有必要通过多层次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对私募行业进行更好的规范。

  不少业内人士还表示,应当为私募基金转为公募基金预留一定的空间。“现在是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转做私募,应该允许好的私募基金经理流向公募基金。”上海一家私募公司的总经理表示,打破公、私募之间的障碍将有利于财富管理行业更好的发展。

  刘俊海表示,私募基金如果要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在法律上首先要强调管理人的管理资格,包括私募基金的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因素,要看它是否有一个具有活力和充满竞争力的团队,而负面资格的评定是看它有无违规记录。“私募的从业人员如果曾在公募基金发生"老鼠仓"问题,此类人员如果还想从事公募业务,那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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