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部分变动内容

来源:      浏览人数:15138      时间:2011/02/23

  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改为“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又规定“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草案还加入了“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内容,将基金管理人改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规定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且用一个完整的章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  
  除了给予它们合法地位外,草案第十章还对这些投资品种设定了监管框架,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即,按照规定的条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但募集金额或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则豁免注册;注册并不代表监管层对其投资能力的认可。  
  注册了的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完毕之后需向证监会备案,达到规模却未注册的基金管理人,证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将规模和人数降低至规定数额以下,限制其开户、买卖证券,或者通知公司、企业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年检。  
  另外,七十五条之十三则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也就是说,在私募基金经过发展符合标准之后,有望从事公募业务。

 

重要声明

展博投资发布的文章或其他内容是基于我们认为合法或已公开的信息。我们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仅代表展博投资于发布当日的分析、推测与判断,在不同时期,可发出与这些文章或信息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文中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展博投资对此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持有文章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本文仅供合格投资者阅读参考。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服务热线0755-827925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微信号:展博投资客服信箱:service@gemboom.com